法院指出: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员与其丧生之间不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无法正当理由,不应支付给受益人10万元丧生保险金本报讯 (记者钱亚平、周颖 通讯员黄海声、梁永权) 司机投保后由于驾车出有事故而丧生,保险公司却以司机酒后驾车为由拒绝接受支付。保险公司否不应 该正当理由?近日,蓬江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正式成立,不应支付给受益人10万元丧生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2003年12月20日,谭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价值1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身车祸损害综合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谭女士的丈夫李某,受益人为谭女士。2004年12月6日晚,被保险人李某因交通事故不受轻伤,经抢救无效后丧生。谭女士于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
但该人寿保险公司指出李某饮酒后驾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归属于合约誓约的保险人正当理由条款,故拒绝接受赔偿。最后,谭女士不得已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谭女士: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在法庭上,谭女士指出保险公司称之为李某酒后驾驶员归属于免赔范围,与实际不吻合,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早已确认事故再次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并未按操作者规范安全性驾驶员,梁某负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某是酒后驾驶员,但是与该事故导致其丧生没必要关系,不分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员与其丧生之间没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未就正当理由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具体解释,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法正式成立。
谭女士催促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保险费丧生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酒后驾驶员科正当理由范围保险公司则坚称:首先,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员,归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责任减免范围,根据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可以正当理由的。
另外,保险公司早已就涉及保险条款内容向谭女士不作了详尽的解释,不不存在没具体解释而造成正当理由条款违宪的情况。其次,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员的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告诉酒后驾驶员是违法和危险性的不道德,李某在可以意识到的情况下,依然违法酒后驾驶员,也归属于过错方,所以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也应当负起一定的责任。起诉书法院:拒赔理由不正式成立法院经审理指出:首先,保险公司将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誓约的正当理由条款解读为只要被保险人不存在酒后驾驶员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正当理由是不合理的,也与法律规定相符。
本案中,《人身车祸损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丧生……本公司不忘保险费保险金责任……(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员……”,上述条文中指出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丧生”,具体正当理由情形要与被保险人丧生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因此无法非常简单地解读为只要被保险人不存在酒后驾驶员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正当理由。其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法正式成立。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构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车祸原因展开了陈述和确认,并具体记述:“李某饮酒后驾驶员机动车,虽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道德,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再次发生没因果关系”。
该确认是交警部门处置事故的证据,证据形式、来源合乎法律规定,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回应都没异议。同时,被保险人丧生科他人交通肇事所导致的车祸损害事件,合乎《人身车祸损害综合保险合同》所誓约的保险人保险费丧生保险金的条件,不属于合约所誓约的正当理由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正式成立。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院指出,本案科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归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未予接纳。最后,法院裁决保险公司缴纳丧生保险金10万元给谭女士。
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明确提出裁决,保险公司也已向谭女士如数缴纳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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